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