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2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毒│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一月下旬某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案 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七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七號││ 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實 ├───┼─────────────┼─────────────┤│ 審 │判決日│九十六年五月七日 │九十六年五月七日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決 ├───┼─────────────┼─────────────┤│ │確定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 │定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 │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