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連續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某日及於同年月十三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六(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