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