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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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