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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95年7月10日起至95 │96年4月11日       │
│)            │                  │年10月12日止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6970│95年度毒偵字第6970│96年度毒偵字第3013│
│    │        │號                │號                │號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簡字第351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6月29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簡字第3519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        │96年8月6日        │96年7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
│              │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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