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95年7月10日起至95 │96年4月11日 │ │) │ │年10月12日止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6970│95年度毒偵字第6970│96年度毒偵字第3013│ │ │ │號 │號 │號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簡字第351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6月29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訴字第705號 │96年度簡字第3519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 │96年8月6日 │96年7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 │ │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