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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連續加重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              │條第1項               │第2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18日           │94年3月10日起至同年4月│93年11月14日、94年3月3│
│              │                      │17日止                │日                    │
├───┬───┼───────────┼───────────┼───────────┤
│偵查案│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號├───┼───────────┼───────────┼───────────┤
│      │案  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19│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19│94年度偵字第4370號    │
│      │      │號                    │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353號    │94年度訴字第2353號    │94年度易字第403號     │
│      ├───┼───────────┼───────────┼───────────┤
│      │判決日│94年11月30日          │94年11月30日          │95年1月26日           │
│      │期    │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353號    │94年度訴字第2353號    │94年度易字第403號     │
│      ├───┼───────────┼───────────┼───────────┤
│      │確定日│95年1月19日           │95年1月19日           │95年3月1日            │
│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如│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
│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 元折算1 日。    │幣900 元折算1 日。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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