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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罰金30,000元 │├────────┼────────┼────────┼────────┤│ │94年9月4日 │94年5月14日 │94年8月4日 ││犯 罪 日 期 │至 │至 │ ││ │94年11月9日 │94年12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 │字第15102號 │退毒偵字第2405號│退偵字第991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35│95年度訴字第592 │94年度訴字第2724││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4年12月15日 │95年4月7日 │95年6月9日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35│95年度訴字第592 │94年度訴字第2724││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5年1月16日 │95年5月1日 │95年10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第1款 │第10條第1項 │條例第8條第4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 │合 │不合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與編號2、3之罪定│與編號1、3之罪定│有期徒刑部分與編││備 註│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號1、2之罪定應執││ │3年10月 │3年10月 │行刑有期徒刑3年 ││ │ │ │10月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