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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五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乙○○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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