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住址項內關於「住嘉義縣西口鄉美北村崙偉46號」應更正為「住嘉義縣溪口鄉美北村崙尾46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二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住嘉義縣西口鄉美北村崙偉46號」,顯係「住嘉義縣溪口鄉美北村崙尾46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