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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幫助常業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為法定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受宣告刑雖經減為有期徒刑5 月,而與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減刑後之刑度定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幫助常業詐欺罪        │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              │                      │會計憑證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0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                      │第1款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間                │91年6月至同年12月     │
├───┬───┼───────────┼───────────┤
│偵查案│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    ├───┼───────────┼───────────┤
│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515號     │95年度偵緝字第42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90號     │95年簡字第2298號      │
│      ├───┼───────────┼───────────┤
│      │判決日│95年11月23日          │95年6月19日           │
│      │期    │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90號     │95年度簡字第2298號    │
│      ├───┼───────────┼───────────┤
│      │確定日│96年2月9日            │95年7月17日           │
│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5月                   │2月又15日             │
├───────┼───────────┼───────────┤
│ 附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