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段5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15日至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645、2646號 │2645、2646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6月22日 │96年6月22日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96年7月23日 │96年7月23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 │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備註 │編號一、二有期徒刑部分定│ ││ │其應執行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