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 月15日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91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8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搶奪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銷毀之從刑宣告,因不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