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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 月15日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91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8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搶奪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銷毀之從刑宣告,因不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