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5 日止(聲請書僅敘明96年4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7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自96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5 日止(聲請書僅敘明96年4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7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在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意旨)。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