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至十四日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八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據,經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