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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至十四日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八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據,經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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