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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8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業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四○號裁定減刑確定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裁定減刑確定,爰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罪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20日     │95年5月20日     │自95年9月12日起 │自95年9月12日起 │
│                │                │                │至95年11月13日  │至95年11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852號    │偵字第3852號    │偵字第7647號    │偵字第7647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31│95年度訴字第2131│95年度訴字第3736│95年度訴字第3736│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31│95年度訴字第2131│95年度訴字第3736│95年度訴字第3736│
│判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6年1月30日     │96年1月30日     │96年10月8日     │96年10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金之折算標準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以銀元300 元折算│以銀元300 元折算│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1 日            │1 日            │日              │日              │
├────────┼────────┴────────┴────────┴────────┤
│附            註│上開編號一、二等2 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                │8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1840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如│
│                │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3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
│                │定;又上開編號三、四等2 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3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
│                │期徒刑1 年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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