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4、5、6所載,並與已減刑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已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3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再聲請將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而離去職役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自95年11月7 日起│95年10月22日 │95年10月22日 ││犯 罪 日 期 │至12月19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北部地方法院軍檢│北部地方法院軍檢│北部地方法院軍檢││年 度 案 號│署95年度偵緝字第│署96度毒偵字第26│署96度毒偵字第26││ │100 號 │號 │號 │├───┬────┼────────┼────────┼────────┤│ │法 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國防部北部地方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 │ │院 │事法院 │事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6年度訴字第93號│96年度訴字第93號││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 96年3 月14日 │ 96年4 月26日 │ 96年4 月26日 │├───┼────┼────────┼────────┼────────┤│ │法 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國防部北部地方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 │ │院 │事法院 │事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6年度訴字第93號│96年度訴字第93號││判 決│ │號 │ │ ││ ├────┼────────┼────────┼────────┤│ │判 決│ 96年4 月2 日 │ 96年5 月14日 │ 96年5 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第1 項前段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 │已減刑 │已減刑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已減為有期徒刑壹│已減為有期徒刑伍│已減為有期徒刑肆││期間或罰金額 │年玖月 │月 │月 │├────────┼────────┼────────┼────────┤│備 註│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2日 │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字第1061號 │偵字第911 號及併│偵字第911 號及併││ │ │案桃園地檢96年度│案桃園地檢96年度││ │ │毒偵字第856 號 │毒偵字第856 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743│96年度訴字第878 │96年度訴字第878 ││最 後│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5 月4 日 │ 96年5 月31日 │ 96年5 月31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743│96年度訴字第878 │96年度訴字第878 ││確 定│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 96年6 月7 日 │ 96年6 月30日 │ 96年6 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期間或罰金額 │ │伍日 │伍日 │├────────┼────────┼────────┼────────┤│備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1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