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九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