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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並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並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1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聲請書贅載同條例第3 條、第8 條第3 項)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已減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為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7日      │95年11月28日回溯26│95年11月28日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183號        │字第2035號        │字第2035號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3848號│96年度訴字第1101號│96年度訴字第1101號│
│事  ├───┼─────────┼─────────┼─────────┤
│實  │判決  │96年2月14日       │96年6月14日       │96年6月14日       │
│審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
│決  │判決確│96年5月4日        │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已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                  │                  │                  │
├──────┼─────────┼─────────┼─────────┤
│備註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19日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
├──────┼─────────┼─────────┼─────────┤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4859號          │字第613號         │字第613號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004號│96年度訴字第1115號│96年度訴字第1115號│
│事  ├───┼─────────┼─────────┼─────────┤
│實  │判決  │96年5月28日       │96年6月26日       │96年6月26日       │
│審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
│決  │判決確│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2款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備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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