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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 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是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2項                 │
├────┼───────────┼───────────┤
│ 犯罪日 │96年4月21日           │96年2月15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6年偵字11954號       │96年毒偵字1786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6年簡字4276號        │96年簡字2397號        │
│審│    │                      │                      │
│  ├──┼───────────┼───────────┤
│  │判決│96年7月13日           │96年5月2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96年簡字4276號        │96年簡字2397號        │
│  │    │                      │                      │
│  ├──┼───────────┼───────────┤
│  │確定│96年10月22日          │96年12月15日          │
│  │日期│                      │                      │
├─┴──┼───────────┼───────────┤
│減刑後宣│已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告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元折算壹日            │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2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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