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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署押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 月10日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0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