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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間       │95年5月10日及   │95年7月12日     │
│                │                │95年5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58號    │偵字第4037號    │偵字第4037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簡字第6145│95年度訴字第2674│95年度訴字第267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10月16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0月30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簡字第6145│95年度訴字第2674│95年度訴字第2674│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5年11月20日    │95年11月20日    │95年1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金之折算標準    │易科罰金,以300 │易科罰金,以300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附            註│上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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