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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且皆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裁定書、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加重竊盜    │
│              │品          │品          │品          │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款、第2款│
│              │1項         │2項         │1項         │2項         │、第3款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2日 │95年12月2日 │96年2月6日  │96年2月6日  │95年11月27日│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5年度偵字第│
│    │        │第8190號    │第8190號    │第1459號    │第1459號    │28120號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實  │        │382號       │382號       │1482號      │1482號      │1160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3月21日 │96年3月2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9月21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決  │        │382號       │382號       │1482號      │1482號      │1160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96年11月5日 │
├──┴────┼──────┼──────┼──────┼──────┼──────┤
│減刑後之刑期  │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
│              │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易字第11│
│              │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60號判決減為│
│              │為有期徒刑肆│為有期徒刑貳│為有期徒刑肆│為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陸月│
│              │月又壹拾伍日│月又壹拾伍日│月          │月          │            │
├───────┼──────┴──────┴──────┴──────┼──────┤
│備註          │上開四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裁定減刑後,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3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