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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潘翠雪絲鈺雲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503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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