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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623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62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96年8月2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蘆字第裁46-AM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AIQ-455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上午8時18分許,在臺北市○○○路因有「機車行使禁行車道」之違規,由執勤員警拍照後逕行舉發,嗣因異議人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亦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收到舉發通知單後就立即去繳款,而監理所竟然在將近1年後才寄發裁決書稱異議人並未繳款,並還要加倍罰款;現因距離繳交罰款之時間相隔過久,當初之繳款收據早已不知去向,提出實有困難。原處分實難令人甘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並應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

1、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號AIQ-455 號重型機車,於上揭時、地因有機車行使禁行車道之違規,經警拍照存證後,予以逕行製單舉發之情,應到案日為95年10月30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6年10月1 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09633667000號函一份、採證照片1 幀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是異議人所有之車輛有本件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2、查異議人雖以本件罰鍰業已繳交完畢等語置辯,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查詢公路監理資訊系統電腦收據檔、郵撥查詢檔暨語音轉帳檔結果,均查無上開違規單之繳費紀錄,此有該機關96年9 月6 日北監蘆字第0962002253號函一份憑卷可參。則異議人既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業已繳納本件交通違規罰鍰,且亦未能提供任何有關其在郵局繳款之有利證據或確切之證明方法,以供本院查證,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即難採信,本院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3、又本件裁決時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 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按該項規定業於96年10月31日修正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此項規定係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與內政部為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漏未對處罰機關於受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時效所為之補充性質行政命令,然因該細則第44條第1 項並未規定處罰機關違反該期間之規定時,發生失權之效果,故解釋上該規定屬訓示之規定。而處罰機關若未遵守上開期間之行政命令規定,應屬行政機關內部獎懲問題,斷不可因此而解釋為具有失權之效果,否則無異與訓示規定之解釋相扞格(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41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處分機關就本件之裁決日期,雖逾越上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但仍不影響該處分之效力,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車輛有如上所述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罰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62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