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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陳鴻清朱嘉川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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