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552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街36號對面鐵皮屋之「慶典歌友會」之負責人,其明知「贏」、「潮」、「貝殼」、「別說」、「慢慢」、「出乎意料」、「一生痴戀」、「愛情故事」、「愛你十分淚七分」、「今生共明月」、「你是阮的溫泉」、「鴛鴦鎖匙」、「YOYO舞步」、「焚化誓言」及「嗆聲」等15首視聽著作,均係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已取得動脈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欣代聲視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公司專屬授權,並取得林東松、白進法著作財產權讓與之音樂著作,非經美華公司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被告竟基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未經美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先於95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某處,以新臺幣14,000元之代價,購得違法重製有前開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設備乙台後,旋自斯時起,將上開金嗓電腦伴唱機擺放在上開「慶典歌友會」店內,供不特定客人前來消費點唱,以此方式連續違法公開演出前開音樂著作物,向該店內現場之不特定顧客傳達前開音樂著作內容,侵害美華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96年3 月7日20時5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開所處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金嗓伴唱機歌本2 本、金嗓伴唱機遙控器1 台、金嗓伴唱機電源線1 條及金嗓伴唱機(型號CPX-900)1台。案經美華公司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簡瑞申業於民國96年6 月1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北縣市林市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則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