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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02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3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552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街36號對面鐵皮屋之「慶典歌友會」之負責人,其明知「贏」、「潮」、「貝殼」、「別說」、「慢慢」、「出乎意料」、「一生痴戀」、「愛情故事」、「愛你十分淚七分」、「今生共明月」、「你是阮的溫泉」、「鴛鴦鎖匙」、「YOYO舞步」、「焚化誓言」及「嗆聲」等15首視聽著作,均係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已取得動脈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欣代聲視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公司專屬授權,並取得林東松、白進法著作財產權讓與之音樂著作,非經美華公司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被告竟基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未經美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先於95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某處,以新臺幣14,000元之代價,購得違法重製有前開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設備乙台後,旋自斯時起,將上開金嗓電腦伴唱機擺放在上開「慶典歌友會」店內,供不特定客人前來消費點唱,以此方式連續違法公開演出前開音樂著作物,向該店內現場之不特定顧客傳達前開音樂著作內容,侵害美華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96年3 月7日20時5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開所處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金嗓伴唱機歌本2 本、金嗓伴唱機遙控器1 台、金嗓伴唱機電源線1 條及金嗓伴唱機(型號CPX-900)1台。案經美華公司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簡瑞申業於民國96年6 月1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北縣市林市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則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0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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