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8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號),本院認為不得逕依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因於準備程序中被告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係受僱於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55號「玉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玉龍公司)之業務員,負責為該公司運送商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0年10月間至91年6 月間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收受代轉貨款之機會,將其於附表所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仁美平價商行」、「老謝牛肉麵店」等多家客戶所收取貨款及業務員陳俊南所託交代轉之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10691元(聲請書誤載為209934元,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侵占總金額以玉龍公司於偵查中所提單據總額為準)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侵占入己。嗣經玉龍公司人員對帳後發現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玉龍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逕依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且構成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詳後述),不符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本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96年3 月29 日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受命法官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關於本案證據之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 1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 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95年度他字第6862號偵查卷第28頁、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指證明確,並有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仁美」、「老謝」、「新故鄉」、「惠盟」、「旭寶」、「黑卒」、「嘉禾」、「歐香早點」、「得利多」、「香村」、「米奇」、「佳欣」、「泰生」、「家聲」、「鄉土擔仔」、「香腸伯」、「金佳福」及被告具領之領貨單、簽收陳俊南轉交之單據及訂購單1 紙等影本附卷可憑(附於上開偵查卷第33至53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及施行法均經總統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其中與本案有關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33條第5 款罰金刑之最低刑度、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經比較新舊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等,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上說明,應均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前僅因賭博遭判處罰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尚難認有不良素行,並其侵占之期間及金額達21萬餘元,迄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令告訴人迄仍蒙受損失,惟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收取日期 │交付款項之商號或人員 │收取而侵占之金額(新台│ │ │ │幣) │ ├─────┼────────────────┼───────────┤ │91.2.22 │老謝牛肉麵店 │5400元 │ ├─────┼────────────────┼───────────┤ │91.2.22 │老謝牛肉麵店 │7200元 │ ├─────┼────────────────┼───────────┤ │91.4.13 │仁美平價商店 │2675元 │ ├─────┼────────────────┼───────────┤ │91.4.19 │「仁美檳」(與仁美平價商店同址)│1980元 │ ├─────┼────────────────┼───────────┤ │91.4.2 │「新故鄉」檳榔攤 │2625元 │ ├─────┼────────────────┼───────────┤ │91.4.25 │「惠盟」雜糧行 │9465元 │ ├─────┼────────────────┼───────────┤ │91.4.27 │「新故鄉」檳榔攤 │13000元 │ ├─────┼────────────────┼───────────┤ │91.4.27 │「旭寶」商行 │4800元 │ ├─────┼────────────────┼───────────┤ │91.4.27 │「嘉禾」(即嘉禾科技)電玩店 │10475元 │ ├─────┼────────────────┼───────────┤ │91.4.29 │「仁美」平價商店 │1140元 │ ├─────┼────────────────┼───────────┤ │91.4.30 │「黑卒」(即黑卒檳)檳榔攤 │11735元 │ ├─────┼────────────────┼───────────┤ │91.5.2 │「歐香早點」 │330元 │ ├─────┼────────────────┼───────────┤ │91.5.7 │「仁美」平價商店 │2085元 │ ├─────┼────────────────┼───────────┤ │91.5.7 │ 被告簽收領貨 │720元 │ ├─────┼────────────────┼───────────┤ │91.5.15 │「黑卒」(即黑卒檳)檳榔攤 │6695元 │ ├─────┼────────────────┼───────────┤ │91.6.24 │「得利多」平價商店 │11920元 │ ├─────┼────────────────┼───────────┤ │90.12.14 │「香村」商行 │7005元 │ ├─────┼────────────────┼───────────┤ │90.12.14 │「米奇」平價商行 │840元 │ ├─────┼────────────────┼───────────┤ │91.1.31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3645元 │ ├─────┼────────────────┼───────────┤ │91.2.20 │「佳欣」平價商行 │2145元 │ ├─────┼────────────────┼───────────┤ │91.2.22 │ 黑卒檳榔攤 │8445元 │ ├─────┼────────────────┼───────────┤ │91.2.26 │仁美平價商店 │2650元 │ ├─────┼────────────────┼───────────┤ │91.3.2 │「仁美檳」 │1490元 │ ├─────┼────────────────┼───────────┤ │91.3.5 │「泰生」雜貨店 │10575元 │ ├─────┼────────────────┼───────────┤ │91.3.13 │仁美平價商店 │2175元 │ ├─────┼────────────────┼───────────┤ │91.3.16 │嘉禾科技電玩店 │1600元 │ ├─────┼────────────────┼───────────┤ │91.3.18 │嘉禾科技電玩店 │9050元 │ ├─────┼────────────────┼───────────┤ │91.3.16 │嘉禾科技電玩店 │3225元 │ ├─────┼────────────────┼───────────┤ │91.3.22 │「仁美檳」 │2275元 │ ├─────┼────────────────┼───────────┤ │91.3.28 │「家聲」雜貨店 │3210元 │ ├─────┼────────────────┼───────────┤ │91.3.30 │仁美平價商店 │1330元 │ ├─────┼────────────────┼───────────┤ │91.4.4 │仁美平價商店 │1980元 │ ├─────┼────────────────┼───────────┤ │91.4.4 │鄉土擔仔麵店 │4200元 │ │ │ ├───────────┤ │ │ │2985元 │ ├─────┼────────────────┼───────────┤ │91.4.11 │黑卒檳榔攤 │15155元 │ ├─────┼────────────────┼───────────┤ │91.4.13 │「香村」商行 │5420元 │ ├─────┼────────────────┼───────────┤ │91.4.20 │「香腸伯」香腸攤 │11400元 │ ├─────┼────────────────┼───────────┤ │91.3.27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1120元 │ ├─────┼────────────────┼───────────┤ │91.3.25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1890元 │ ├─────┼────────────────┼───────────┤ │91.5.3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780元 │ ├─────┼────────────────┼───────────┤ │91.4.15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200元 │ ├─────┼────────────────┼───────────┤ │91.5.11 │被告簽收領取貨品 │300元 │ ├─────┼────────────────┼───────────┤ │90.10.26至│金佳福平價商店 │8429元 │ │90.11.30 │ │ │ ├─────┼────────────────┼───────────┤ │91.1.7 │米奇平價商店 │4200元 │ ├─────┼────────────────┼───────────┤ │91.3.26 │另名業務員陳俊南所轉交貨款 │727元 │ ├─────┼────────────────┼───────────┤ │總計 │ │210691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