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理應深知施用毒品為法所不許的行為,竟仍不知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自己身心健康並造成社會問題,及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減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