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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7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侯志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7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增加被告之前科紀錄為:「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犯侵占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88年11月2 日,以88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於88年12月24日確定,並於88年12月24日繳交罰金執行完畢。又於88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0年5 月14日以90年度易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0年6 月15日確定。復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89年10月25日以89年度易字第1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於89年11月13日確定,上開2 案經裁定定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於90年間,因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1年10月8 日以90年度易字第5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嗣於91年11月11日確定。嗣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1年7 月24日以91年度易字第6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1年8 月15日確定。又於91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1年1 月10日以91年度士簡字第7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於92年6月2 日確定。又於91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2年7 月31日以92年度易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於92年9 月1 日確定。上開5 案(有期徒刑2 年、7 月、8 月、5月、5 月)經合併定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再與前述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於94年8 月24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又27日。另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2 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於96年3 月16日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上開有期徒刑1 年又27日、9 月、6 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等語,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如上所述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可見其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不思努力向上,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反以非法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伍佰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志融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7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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