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0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0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渠等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院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被告丙○○則近六年來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二萬餘元(參見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所述),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0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