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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6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56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甲○○」,顯係「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63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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