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67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67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2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5 、6 行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為「接續多次以臺語公然對甲○○辱罵:『幹你娘雞歪、幹你老母雞歪』等語多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載明為「幹娘雞歪」、「幹老母雞歪」)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觀諸被告張建榮所稱「幹你娘雞歪」、「幹你老母雞歪」等語,依據社會通念,有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意涵,已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顯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言詞辱罵告訴人甲○○,是該多次辱罵之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言語貶抑從事計程車同業之告訴人之人格,其理性溝通能力不足,復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再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7 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於96年4 月2 日,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之情(詳見前述),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 、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叁佰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伍佰元以下
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67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