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0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90年1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該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 月5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92年8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1年10月7 日以91年度東簡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其於91年間因另犯搶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1年10月14日以91年度訴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罪經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5 月5 日入監執行至93年2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 月19日下午4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埔墘市場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間10時35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街66巷1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9 月19日晚間10時35分許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施用毒品前科,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罰執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因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被告自戕身體健康之行為,並無加害他人,再衡量其本件施用毒品時間之次數、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4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