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7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將原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三十年,並無有利於受刑人,是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即修正前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日   期│ ├───┤日   期│        │
│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竊盜│有期│94.11.21│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5.19 │板│94年度│95.8.24 │板橋地檢│
│    │徒刑│        │94年偵字│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    │八月│       │第20389 │地│3117號│     │地│3117號│        │第7610號│
│    │    │        │號      │院│      │        │院│      │        │        │
├──┼──┼────┼────┼─┼───┼────┼─┼───┼────┼────┤
│偽造│有期│94.11.21│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5.19 │板│94年度│95.8.24 │板橋地檢│
│文書│徒刑│        │94年偵字│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    │五月│        │第20389 │地│3117號│     │地│3117號│        │第7610號│
│    │    │        │號      │院│      │        │院│      │        │        │
├──┼──┼────┼────┼─┼───┼────┼─┼───┼────┼────┤
│毒品│有期│94.11.20│板橋地檢│臺│95年度│95.12.7 │臺│95年度│96.1.4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        │94年核退│灣│上訴字│        │灣│上訴字│        │96年執字│
│防制│十月│        │毒偵字第│高│第3636│        │高│第3636│        │第779號 │
│條例│    │        │2433號  │院│號    │        │院│號    │        │        │
├──┼──┼────┼────┼─┼───┼────┼─┼───┼────┼────┤
│毒品│有期│94.11.20│板橋地檢│臺│95年度│95.12.7 │臺│95年度│96.1.4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        │94年核退│灣│上訴字│        │灣│上訴字│        │96年執字│
│防制│五月│        │毒偵字第│高│第3636│        │高│第3636│        │第779號 │
│條例│    │        │2433號  │院│號    │        │院│號    │        │        │
├──┼──┼────┼────┼─┼───┼────┼─┼───┼────┼────┤
│偽造│有期│94.10.20│板橋地檢│板│95年度│96.2.13 │板│95年度│96.3.9  │板橋地檢│
│文書│徒刑│        │95年偵字│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6年執字│
│    │四月│        │第13191 │地│1859號│        │地│1859號│        │第3426號│
│    │    │        │        │院│      │        │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