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2日以96年度聲字第172 號裁定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另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罪刑總計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原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已超過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尚有未合等語。

四、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受刑人另因詐欺、竊盜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上開各案判決正本共二份在卷可考。本院原裁定就上開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形式上雖未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刑度,惟已重於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九月及詐欺、竊盜案件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原裁定重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反而不利於受刑人。從而,本件抗告意旨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本院原裁定撤銷,更正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