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撲克牌參副及賭資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01 號被告丙○○、乙○○、甲○○賭博一案,因被告3 人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3 副及賭資新臺幣8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01 號被告丙○○、乙○○、甲○○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於95年12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考。扣案之撲克牌3 副及賭資新臺幣8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業據被告3 人供明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撲克牌3 副及賭資新臺幣8200元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