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且皆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裁定書、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加重竊盜 │ │ │品 │品 │品 │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款、第2款│ │ │1項 │2項 │1項 │2項 │、第3款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2日 │95年12月2日 │96年2月6日 │96年2月6日 │95年11月27日│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5年度偵字第│ │ │ │第8190號 │第8190號 │第1459號 │第1459號 │28120號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實 │ │382號 │382號 │1482號 │1482號 │1160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3月21日 │96年3月2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9月21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決 │ │382號 │382號 │1482號 │1482號 │1160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96年11月5日 │ ├──┴────┼──────┼──────┼──────┼──────┼──────┤ │減刑後之刑期 │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業經本院以96│ │ │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聲減字第│年度易字第11│ │ │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3868號裁定減│60號判決減為│ │ │為有期徒刑肆│為有期徒刑貳│為有期徒刑肆│為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陸月│ │ │月又壹拾伍日│月又壹拾伍日│月 │月 │ │ ├───────┼──────┴──────┴──────┴──────┼──────┤ │備註 │上開四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裁定減刑後,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