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幫助詐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幫助詐欺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 │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7月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3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間 │94年7 月至95年2 │ │ │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字第27774號 │偵字第1616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24 │95年度易字第1157│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 │95年11月3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24 │95年度易字第1157│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96年4月10日 │95年12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30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 │ │ │第2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又15 │有期徒刑3月又15 │ │金之折算標準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300 元折算│以銀元300 元折算│ │ │1日 。 │1日 。 │ ├────────┼────────┴────────┤ │附 註│上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 │ │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