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犯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一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示犯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 │ │期 ├─────┬────┼─────┬────┤民國九十│刑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 ││ │ │ │ │ │ │ │ │減刑條例│ │├─┼─────┼───┼───┼─────┼────┼─────┼────┼────┼───┤│一│施用毒品(│有期徒│85年7 │臺灣高等法│86年10月│臺灣高等法│86年11月│第2 條第│有期徒││ │87年5月20 │刑3年 │月上旬│院86年度上│14日 │院86年度上│25日 │1項第3款│刑壹年││ │日修正公布│2月 │某日起│訴字第3731│ │訴字第3731│ │ │柒月 ││ │前之肅清煙│ │至同年│號 │ │號 │ │ │ ││ │毒條例第 9│ │9月30 │ │ │ │ │ │ ││ │條第1項) │ │日止 │ │ │ │ │ │ │├─┼─────┼───┼───┼─────┼────┼─────┼────┼────┼───┤│二│非法吸用化│有期徒│85年7 │臺灣高等法│86年10月│臺灣高等法│86年11月│第2 條第│有期徒││ │學合成麻醉│刑4月 │月上旬│院86年度上│14日 │院86年度上│25日 │1項第3款│刑貳月││ │藥品(88年│ │某日起│訴字第3731│ │訴字第3731│ │ │ ││ │6月2日修正│ │至同年│號 │ │號 │ │ │ ││ │公布前之麻│ │9月30 │ │ │ │ │ │ ││ │醉藥品管理│ │日止 │ │ │ │ │ │ ││ │條例第13條│ │ │ │ │ │ │ │ ││ │之1第2項第│ │ │ │ │ │ │ │ ││ │4款 │ │ │ │ │ │ │ │ │├─┼─────┼───┼───┼─────┼────┼─────┼────┼────┼───┤│三│轉讓禁藥(│有期徒│85年10│臺灣高等法│86年10月│臺灣高等法│86年11月│第2 條第│有期徒││ │藥事法第83│刑1年 │月1日 │院86年度上│14日 │院86年度上│25日 │1項第3款│刑陸月││ │條第1項) │ │ │訴字第3731│ │訴字第3731│ │ │ ││ │ │ │ │號 │ │號 │ │ │ │├─┼─────┼───┼───┼─────┼────┼─────┼────┼────┼───┤│四│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3年2 │本院93年度│93年5 │本院93年度│93年6 │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8月 │月27日│訴字第615 │月17日 │訴字第615 │月21日 │1項第3款│刑肆月││ │危害防制條│ │ │號 │ │號 │ │ │,如易││ │例第10條第│ │ │ │ │ │ │ │科罰金││ │1項) │ │ │ │ │ │ │ │,以銀││ │ │ │ │ │ │ │ │ │元叁佰││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壹日。│├─┼─────┼───┼───┼─────┼────┼─────┼────┼────┼───┤│五│施用第二級│有期徒│93年2 │本院93年度│93年5 │本院93年度│93年6 │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6月 │月27日│訴字第615 │月17日 │訴字第615 │月21日 │1項第3款│刑參月││ │危害防制條│ │ │號 │ │號 │ │ │,如易││ │例第10條第│ │ │ │ │ │ │ │科罰金││ │2項) │ │ │ │ │ │ │ │,以銀││ │ │ │ │ │ │ │ │ │元叁佰││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壹日。│├─┼─────┼───┼───┼─────┼────┼─────┼────┼────┼───┤│六│行使偽造私│有期徒│87年 4│本院87年度│88年1月 │本院87年度│88年3月 │第2 條第│有期徒││ │文書(刑法│刑9月 │月2 日│易字第4942│26日 │易字第4942│12日 │1項第3款│刑肆月││ │第216條、 │ │、同年│號 │ │號 │ │ │又拾伍││ │第210條) │ │月16日│ │ │ │ │ │日,如││ │ │ │ │ │ │ │ │ │易科罰││ │ │ │ │ │ │ │ │ │金,以││ │ │ │ │ │ │ │ │ │銀元叁││ │ │ │ │ │ │ │ │ │佰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