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竊盜        │搶奪        │
├─┬────┼──────┼──────┼──────┼──────┤
│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            │            │
│告├────┼──────┼──────┼──────┼──────┤
│刑│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貳年│
│  │        │            │            │陸月        │肆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5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款  │第1項       │
│            │1項         │1項         │            │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9日  │93年2月18日 │92年12月2日 │92年10月20日│
│            │            │            │至93年3月17 │至92年11月1 │
│            │            │            │日          │日          │
├──────┼──────┼──────┼──────┼──────┤
│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偵查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2年度毒偵字│93年度核退毒│92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
│            │第3969號    │偵字第383號 │21621號     │12997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簡上字│93年度訴字第│
│實│        │392號       │513號       │第117號     │1640號      │
│審├────┼──────┼──────┼──────┼──────┤
│  │判決日期│93年6月14日 │93年8月31日 │93年7月28日 │93年10月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定├────┼──────┼──────┼──────┼──────┤
│判│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簡上字│93年度訴字第│
│決│        │392號       │513號       │第117號     │1640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7月26日 │93年9月27日 │93年7月28日 │93年11月11日│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            │            │
│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