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附表貳所載。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壹、附表貳所示日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壹、附表貳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⑴就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⑵就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名 │妨害公務罪│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 │ │ │ │毒品罪 │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 │ │月 │年肆月 │月 │月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銀│ │ │ │ │ │ │元叁佰元折│ │ │ │ │ │ │算壹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 │刑法第325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9 │ │ │條第1項 │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3日│93年7月19 │92年11月間│92年11月間│93年6月間 │ │(民國) │ │日、93年7 │至93年4月3│至93年4月3│某日 │ │ │ │月20日 │日 │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機關│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號│93年度偵字│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93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 │ │ │第11800號 │第11800號 │毒偵字第22│毒偵字第22│第2418號 │ │ │ │ │ │5號 │5號 │ │ ├──┼──┼─────┼─────┼─────┼─────┼─────┤ │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 │審 │ │第1563號 │第1563號 │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 │ │ ├──┼─────┼─────┼─────┼─────┼─────┤ │ │判決│94年1月28 │94年1月28 │94年1月20 │94年1月20 │94年9月26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 │ │ │第1563號 │第1563號 │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 │ │ ├──┼─────┼─────┼─────┼─────┼─────┤ │ │確定│94年3月7日│94年3月7日│94年3月14 │94年3月14 │94年10月28│ │ │日期│ │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 │刑 │月 │月 │月 │月 │月又拾伍日│ └─────┴─────┴─────┴─────┴─────┴─────┘ 附表貳: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罪名 │行使偽造私│侵占遺失物│持有可發射│施用第一級│意圖供行使│持有第二級│ │ │文書罪 │罪 │子彈具有殺│毒品罪 │之用而收集│毒品罪 │ │ │ │ │傷力之改造│ │偽造之通用│ │ │ │ │ │手槍罪 │ │紙幣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罰金肆仟元│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陸│ │ │月,如易科│,如易服勞│年陸月,併│年陸月 │年玖月 │月,如易科│ │ │罰金,以銀│役,以銀元│科罰金新臺│ │ │罰金,以銀│ │ │元叁佰元折│叁佰元折算│幣貳拾萬元│ │ │元叁佰元折│ │ │算壹日 │壹日 │,罰金如易│ │ │算壹日 │ │ │ │ │服勞役,以│ │ │ │ │ │ │ │罰金總額與│ │ │ │ │ │ │ │陸個月之日│ │ │ │ │ │ │ │數比例折算│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刑法第337 │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96 │毒品危害防│ │ │條、第210 │條 │械管制條例│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制條例第11│ │ │條 │ │第8條第4項│條第1項 │ │條第2項 │ │ │ │ │ │ │ │ │ ├─────┼─────┼─────┼─────┼─────┼─────┼─────┤ │犯罪日期(│92年11月12│92年9月間 │94年1月12 │94年1月間 │94年5月3日│94年5月3日│ │民國)) │日 │某日 │日至94年5 │某日至94年│、94年5 月│、94年5 月│ │ │ │ │月18日 │6月5日 │4日 │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機關│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號│92年度偵字│92年度偵字│94年度核退│94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 │ │ │第21654號 │第21654號 │偵字第340 │毒偵字第10│第15231 號│第16512 號│ │ │ │ │ │號 │12號 │ │ │ ├──┼──┼─────┼─────┼─────┼─────┼─────┼─────┤ │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上訴│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 │審 │ │第2848號 │第2848號 │第1316號 │字第3466號│第477號 │第5003號 │ │ ├──┼─────┼─────┼─────┼─────┼─────┼─────┤ │ │判決│95年1月27 │95年1月27 │94年12月22│94年12月30│95年5月2日│95年9月20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 │日 │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臺上│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 │ │ │第2848號 │第2848號 │第1316號 │字第1976號│第477號 │第5003號 │ │ ├──┼─────┼─────┼─────┼─────┼─────┼─────┤ │ │確定│95年3月17 │95年3月17 │95年3月16 │95年4月14 │95年7月14 │95年11月17│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罰金貳仟元│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玖│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叁│ │刑 │月又拾伍日│ │ │月 │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