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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珠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附表貳所載。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壹、附表貳所示日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壹、附表貳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⑴就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⑵就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名      │妨害公務罪│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
│          │          │          │毒品罪    │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
│          │月        │年肆月    │月        │月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銀│
│          │          │          │          │          │元叁佰元折│
│          │          │          │          │          │算壹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 │刑法第325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9 │
│          │條第1項   │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3日│93年7月19 │92年11月間│92年11月間│93年6月間 │
│(民國)  │          │日、93年7 │至93年4月3│至93年4月3│某日      │
│          │          │月20日    │日        │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機關│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號│93年度偵字│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93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
│    │    │第11800號 │第11800號 │毒偵字第22│毒偵字第22│第2418號  │
│    │    │          │          │5號       │5號       │          │
├──┼──┼─────┼─────┼─────┼─────┼─────┤
│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
│審  │    │第1563號  │第1563號  │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   │
│    ├──┼─────┼─────┼─────┼─────┼─────┤
│    │判決│94年1月28 │94年1月28 │94年1月20 │94年1月20 │94年9月26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
│    │    │第1563號  │第1563號  │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   │
│    ├──┼─────┼─────┼─────┼─────┼─────┤
│    │確定│94年3月7日│94年3月7日│94年3月14 │94年3月14 │94年10月28│
│    │日期│          │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
│刑        │月        │月        │月        │月        │月又拾伍日│
└─────┴─────┴─────┴─────┴─────┴─────┘
附表貳: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罪名      │行使偽造私│侵占遺失物│持有可發射│施用第一級│意圖供行使│持有第二級│
│          │文書罪    │罪        │子彈具有殺│毒品罪    │之用而收集│毒品罪    │
│          │          │          │傷力之改造│          │偽造之通用│          │
│          │          │          │手槍罪    │          │紙幣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罰金肆仟元│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陸│
│          │月,如易科│,如易服勞│年陸月,併│年陸月    │年玖月    │月,如易科│
│          │罰金,以銀│役,以銀元│科罰金新臺│          │          │罰金,以銀│
│          │元叁佰元折│叁佰元折算│幣貳拾萬元│          │          │元叁佰元折│
│          │算壹日    │壹日      │,罰金如易│          │          │算壹日    │
│          │          │          │服勞役,以│          │          │          │
│          │          │          │罰金總額與│          │          │          │
│          │          │          │陸個月之日│          │          │          │
│          │          │          │數比例折算│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刑法第337 │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96 │毒品危害防│
│          │條、第210 │條        │械管制條例│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制條例第11│
│          │條        │          │第8條第4項│條第1項   │          │條第2項   │
│          │          │          │          │          │          │          │
├─────┼─────┼─────┼─────┼─────┼─────┼─────┤
│犯罪日期(│92年11月12│92年9月間 │94年1月12 │94年1月間 │94年5月3日│94年5月3日│
│民國))  │日        │某日      │日至94年5 │某日至94年│、94年5 月│、94年5 月│
│          │          │          │月18日    │6月5日    │4日       │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機關│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號│92年度偵字│92年度偵字│94年度核退│94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
│    │    │第21654號 │第21654號 │偵字第340 │毒偵字第10│第15231 號│第16512 號│
│    │    │          │          │號        │12號      │          │          │
├──┼──┼─────┼─────┼─────┼─────┼─────┼─────┤
│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上訴│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
│審  │    │第2848號  │第2848號  │第1316號  │字第3466號│第477號   │第5003號  │
│    ├──┼─────┼─────┼─────┼─────┼─────┼─────┤
│    │判決│95年1月27 │95年1月27 │94年12月22│94年12月30│95年5月2日│95年9月20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          │日        │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臺上│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
│    │    │第2848號  │第2848號  │第1316號  │字第1976號│第477號   │第5003號  │
│    ├──┼─────┼─────┼─────┼─────┼─────┼─────┤
│    │確定│95年3月17 │95年3月17 │95年3月16 │95年4月14 │95年7月14 │95年11月17│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罰金貳仟元│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玖│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叁│
│刑        │月又拾伍日│          │          │月        │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