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 月27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978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16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