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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珠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        │收受贓物罪    │
│              │罪            │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  │
│              │              │              │如易科金,以銀│              │
│              │              │              │元叁佰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49條第1│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項            │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2月12日至 │93年2月11日至 │94年3月下旬某 │92年2月間某日 │
│)            │94年5月4日    │94年5月4日    │日            │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度核退毒偵│93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偵字第13│94年度偵字第99│
│    │        │字第487號     │字第487號     │474號         │96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院            │院            │院            │              │
│事  ├────┼───────┼───────┼───────┼───────┤
│實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1│93年度訴字第11│95年度簡字第44│96年度上易字第│
│審  │        │21號          │21號          │3號           │893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5月30日   │94年5月30日   │95年3月6日    │96年5月17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院            │院            │院            │              │
│判  ├────┼───────┼───────┼───────┼───────┤
│決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1│93年度訴字第11│95年度簡字第44│96年度上易字第│
│    │        │21號          │21號          │3號           │893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7月11日   │94年7月11日   │95年4月3日    │96年5月17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金,以銀│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金,以銀│如易科金,以銀│
│              │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叁佰元折算壹│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            │元折算壹日    │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