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1,3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江林鋆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二、三部分已定有執行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三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