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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

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及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及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                │                │                │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參佰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27日    │95年8 月3 日    │94年9 月25 日   │94年8 月中旬起至│
│                │                │                │                │同年9月27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28268號       │字第5544號      │字第2937號      │字第112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36 │95年度訴字第3482│94年度訴字第1691│95年度易字第22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 月31日    │95年11 月30日   │95年2 月27日    │95年4 月26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6年3 月8日     │95年12 月22日   │95年3 月30日    │95年5 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1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如│
│                │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參佰元折│參佰元折算壹日  │
│                │折算壹日        │                │算壹日          │                │
├────────┼────────┴────────┼────────┴────────┤
│備            註│編號一及二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      │編號三及四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且經│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55│
│                │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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