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5 月18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2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