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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減為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聲請書之附表,經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併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罪減刑後宣告刑加總未達20年,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第42條第2項 、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受刑人許景翔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管制條例(未│條例(連續施│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 │經許可持有子│用第一級毒品│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 ││ │彈)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併科罰金新臺│月 │ │ │ ││ │幣3,0000元 │ │ │ │ │├────┼──────┼──────┼──────┼──────┼──────┤│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管制條例第12│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條第4項 │1項、第2項 │1項 │2項 │2項 ││ │ │ │ │ │ │├────┼──────┼──────┼──────┼──────┼──────┤│犯罪日期│95年4月7日 │95年2月25日 │95年9月1日 │95年9月1日 │95年9月1日 ││ │ │起至同年4月 │ │ │ ││ │ │7日止 │ │ │ │├────┼──────┼──────┼──────┼──────┼──────┤│偵查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1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495號 │2973號 │6139號 │6139號 │6139號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 │1819號 │1871號 │1162號 │1162號 │1162號 ││ ├──┼──────┼──────┼──────┼──────┼──────┤│ │判決│95年8月10日 │95年8月31日 │96年5月18日 │96年5月18日 │96年5月18日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日├──┼──────┼──────┼──────┼──────┼──────┤│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 │ │1819號 │1871號 │1162號 │1162號 │1162號 ││ ├──┼──────┼──────┼──────┼──────┼──────┤│ │判決│95年9月4日 │95年10月23日│96年6月21日 │96年6月21日 │96年6月21日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 │3款 │3款 │3款 │3款 ││六年罪犯│ │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期間或罰│,以銀元叁佰│ │,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金額 │元折算壹日。│ │000元折算一 │000元折算一 │000元折算一 ││ │又併科罰金新│ │日。 │日。 │日。 ││ │臺幣1,5000元│ │ │ │ ││ │,如易服勞役│ │ │ │ ││ │,以銀元叁佰│ │ │ │ ││ │元折算一日。│ │ │ │ │├────┼──────┴──────┼──────┴──────┴──────┤│附註 │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一至│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罪││ │編號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18日,以96││ │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29日,以│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 │95年度聲字第3995號裁定,定│徒刑1 年2 月確定。 ││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 ││ │定。 │ │└────┴─────────────┴────────────────────┘┌────┬──────┬──────┬──────┬──────┬──────┐│編號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罪名 │贓物(故買贓│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物) │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 │ │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 │一級毒品) │一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第2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2項 │2項 │1項 │1項 ││ │ │ │ │ │ │├────┼──────┼──────┼──────┼──────┼──────┤│犯罪日期│95年8月間某 │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25日││ │日 │ │ │ │ ││ │ │ │ │ │ │├────┼──────┼──────┼──────┼──────┼──────┤│偵查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2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650號 │6966號、第73│6966號、第73│6966號、第73│6966號、第73││ │ │26號 │26號 │26號 │26號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 │2240號 │3717號 │3717號 │3717號 │3717號 ││ │ │ │ │ │ │ ││ ├──┼──────┼──────┼──────┼──────┼──────┤│ │判決│96年3月19日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日├──┼──────┼──────┼──────┼──────┼──────┤│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 │2240號 │3717號 │3717號 │3717號 │3717號 ││ │ │ │ │ │ │ ││ ├──┼──────┼──────┼──────┼──────┼──────┤│ │判決│96年4月9日 │96年5月3日 │96年5月3日 │96年5月3日 │96年5月3日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 │3款 │3款 │3款 │3款 ││六年罪犯│ │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又15日,如易│又15日,如易│,如易科罰金││期間或罰│,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以新臺幣1,││金額 │000元折算 │000元折算一 │臺幣1,000元 │臺幣1,000元 │000元折算一 ││ │一日。 │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日。 ││ │ │ │ │ │ │├────┼──────┼──────┴──────┴──────┴──────┤│附註 │ │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 │ │方法院於96年1 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定││ │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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