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20日各違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213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385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3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96年1 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