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如附表編號2 及編號3所示減刑後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如附表編號2、3所犯法條分別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又其中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3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拘役,因無宣告多數拘役,自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